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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

日期:2024-01-26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责任编辑:陈曼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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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不避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是指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车身任何部位没有进入人行横道区域,遇已进入人行横道且未闯红灯的行人即将通过机动车前方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

  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或者避让,驾驶机动车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处200元罚款处罚,并按规定记3分:

  (一)从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队伍中强行穿插,造成行人行进中断的;

  (二)逼停正在通过斑马线的行人的;

  (三)已经有机动车停车避让行人,仍强行通行的;

  (四)采取突然加速等方式绕过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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